证监会对中金公司、国泰君安和东兴证券出具警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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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券民工查询了一下,泰禾集团目前存续公司债券金额为69.16亿元,均已经违约。此次被采取监管措施的三家券商均各自担任两只债券的受托管理人:东兴证券担任“H6泰禾02”、“H6泰禾03”的受托管理人,国泰君安担任“H7泰禾01”、“H7泰禾02”受托管理人,中金公司担任“H8泰禾01”、“H8泰禾02”受托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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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目前披露公开信息来看,中金公司、国泰君安和东兴证券此次被采取监管措施的原因略有区别:

  1、中金公司、国泰君安和东兴证券均涉及“未对发行人未披露相关重大债务逾期及诉讼事项保持必要关注”。自从泰禾集团债券违约之后,引发了一些列的银行贷款和非标贷款逾期、重大债务诉讼、资产被查封冻结以及债务重组等事项,都事关债权人的利益,需要受托管理人及时对相关信息进行披露,只有信息披露及时才能保证债权人的利益。

  2、中金公司还涉及“未在年度受托管理事务报告中披露相关重大事项”。在发行人出现重大事项之后,受托管理人需要及时的对重大事项披露受托管理报告并分析对于发行人偿债能力的影响,这是受托管理人的义务,也是履行受托管理职责的一种方式。

  3、国泰君安涉还及“未及时召集持有人会议”。在泰禾集团债券违约之后,直接会触发受托管理协议中约定的重大事项,受托管理人有义务及时召开持有人会议,由持有人对重大事项进行表决,这是债券持有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渠道和方式。因此受托管理人必须要及时为持有人召开持有人会议。

  4、东兴证券还涉及“未定期跟踪及披露募集资金专户运作情况等情形”。募集资金使用是公司债券的核心要素,是受托管理人需要重点关注的事项。按照现有监管规则,受托管理人应该定期对募集资金专户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核查,确保募集资金是按照约定用途使用。

  对于债券业务的中介机构来说,新《证券法》实施之后,实际上已经是迈入了严监管时代。债券业务中介机构对发行人的核查义务是审慎核查义务,需要对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全面负责,这个责任并不会因为其他中介机构的存在而减轻。证券公司作为债券业务的重要参与者,需要更加谨慎的履行尽职调查和存续期督导义务。

  从证监局、交易商协会和交易所近期自律处分的案例来看,2023年以来的监管强度和处罚频率明显有所提升,这就对债券业务的中介机构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需要更加尽职的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对发行人进行全面的尽调和核查,确保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在债券存续期需严格履行督导责任,持续对发行人进行存续期督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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