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股IPO审核中以汇票出资问题解析
在实践中,拟上市公司在进行IPO辅导前可能会存在诸多出资不规范的情形,比如出资方式违法违规、超期出资、第三方代为出资、出资未履行法定程序等。在出资方式违法违规的情形中,又可以细化分为违反法律规定出资(比如公司法明文规定禁止的劳务、信用、商誉等)以及违反公司章程约定方式出资(如章程约定以货币出资,但是股东实际以实物、债权等方式进行出资)。由于很多拟上市公司在进行上市辅导前并不会过多关注该种合规内控,且此类问题在实践中与拟上市公司的日常运营和业务经营关联度不高,因此拟上市公司在IPO辅导之前不会去发现和解决上述问题。但是,在A股IPO的审核中,拟上市公司的包括股东出资合规在内的历史沿革问题仍然是新股发行注册制下审核部门重点问询和审核事项。本文旨在结合法律规定和A股IPO审核案例,梳理规则要求和审核动态,针对监管问询的关注要点就解决该类问题进行专项研究并提出相关建议,以期为被该类问题困扰的拟上市公司提供一定解决思路。
一 汇票出资相关法律法规分析
以票据实缴注册资本的公司申请首发上市审核涉及的法律法规主要分为三类,一是公司法相关法律法规,该类法规对公司股东的出资方式进行了规定;二是票据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该类法规主要对票据的出票、背书、承兑等进行了规定;三是A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相关法律法规,该类法规对发行人(拟上市公司)股东出资存在的瑕疵进行了规定。
本部分内容主要针对这三类法规进行归纳归总,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第十四条 股东的出资方式应当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但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第六十五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二)票据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 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
2、《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一条 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
前款所称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
(三)A股首发上市相关法律法规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
2、《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4号》
4-5出资瑕疵
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应依法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应关注发行人是否存在股东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抽逃出资、出资方式等存在瑕疵,或者发行人历史上涉及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改制存在瑕疵的情形。
(1)历史上存在出资瑕疵的,应当在申报前依法采取补救措施。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应当对出资瑕疵事项的影响及发行人或相关股东是否因出资瑕疵受到过行政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及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发行人应当充分披露存在的出资瑕疵事项、采取的补救措施,以及中介机构的核查意见。
二 A股IPO审核中汇票出资相关案例概览
笔者对近些年A股IPO中以汇票出资案例进行了整理研判,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主要对汇票出资中的如下问题进行重点问询和关注:1、汇票出资是否符合公司法、票据法及支付结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2、承兑汇票背后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否真实有效,票据出资是否存在纠纷或者潜在纠纷;3、用以出资的汇票的后续承兑、贴现或转让情况,发行人是否实际取得票据利益,股东是否真实出资,是否存在出资不实的情形。
相关审核案例的问询要点及解决思路和回复口径具体如下:
三 以汇票出资相关问题的解决方案梳理
通过上述第二部分汇票出资相关案例可以看出,市场上确有股东以汇票等票据资产对公司进行出资的情形。在A股IPO审核中,如能对下列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正面积极的核查意见后,监管机构亦能接受和认可票据出资。
(一)针对汇票出资是否符合公司法、票据法及支付结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被行政处罚的风险
1、核查论证持票人取得票据并享受票据权利具有真实的交易背景,获得票据背书人的确认,论证该承兑汇票的价值是客观存在的;
2、就票据流转的不合规事项,承认流转过程中的持票人主体不合格、背书不连续、签章不正确等票据瑕疵事项,分析论证票据取得真实,票据价值已经为公司取得;
3、结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于股东出资方式的规定,确认汇票出资属于法律允许的形式;
4、就票据出资事项,取得发行人注册登记的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专项合规证明,确认票据出资的合法合规。
(二)针对汇票背后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否真实有效,票据出资是否存在纠纷或者潜在纠纷
1、核查并如实披露汇票背后债权债务关系的产生过程;
2、根据实际情况分析论证汇票取得的合法合规或者合理或者有对价;
3、取得汇票交易中支付汇票方的确认,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真实有效且不存在纠纷;
4、向辖区人民银行申请出具就汇票背书转让或者直接交付事项的专项合规证明,确认不会因此对股东和公司进行处罚。
(三)用以出资的汇票的后续承兑、贴现或转让情况,发行人是否实际取得票据利益,股东是否真实出资,是否存在出资不实的情形
1、核查并如实披露以出资的汇票的后续承兑、贴现或转让情况;
2、针对基于纸质票据的背书流转过程并非前后连续衔接的客观事实而导致无法核查清楚的情形,可以由该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出具确认函进行承诺并对未来可能产生的损失进行兜底承担,或者由该股东以现金进行置换;
3、经核查出资的汇票未实际形成发行人利益的,股东出资确有不实的,应当由该股东以现金进行补足出资;
4、就出资不实事项,发行人及股东向发行人注册登记的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取得专项合规证明,确认不会因此进行处罚。
四 结语
虽然在股票发行注册制下历史沿革相关问题一般不会对发行上市造成实质性障碍,但是拟上市公司股东的出资合规问题仍然是A股IPO审核中的一个常规重点关注事项,发行人和各中介机构应当重视。对于存在以汇票(票据)出资的拟上市公司,笔者建议应尽早解决,尤其是涉及与外部主管机关沟通出具相关证明文件事项,避免带病申报,影响后续回复问询和申报上市进程。
鉴于笔者水平有限,文中难免出现错误和疏漏之处,恳请各位批评指正。又因每个项目的具体情况亦不尽相同,且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的不同审核人员之间审核理念和尺度存在差异,因此本文所设计的处理方案仅供各位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