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票据信息登记与电子化

  前边三期为大家分享了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承兑、背书、付款、贴现等内容,本期接着上期为大家分享票据信息登记、电子化和票据托管相关内容。

  

 

  票据信息登记与电子化

  (一)票据贴现交易管理

  还以之前销售商为例,销售商申请银行承兑汇票后,将票据交给供货商,供货商成为持票人。供货商为了快速回款,保证企业正常经营,打算对持有票据进行贴现。在贴现前,银行办理承兑、质押和保证后,最晚应该在次一工作日在上海票交所登记。因为票据贴现时,贴现人会通过本行票据系统(直连上海票交所)查询贴现票据承兑信息。若查询返回的票据信息,未经金融机构承兑登记,持票人有权要求承兑人补充登记承兑信息。若查询返回票据信息已经承兑登记,贴现人将票面信息与查询返回的票据登记信息进行比对,若登记信息与票面信息不一致,则拒绝贴现。若登记信息与票面信息一致,则商业银行同意贴现,并将贴现款项打入贴现人收款账户,完成贴现。贴现人完成纸质票据贴现后,应该不晚于贴现次一工作日在上海票据交易所的票据系统完成贴现信息登记。银行一般通过本行票据系统直连上海票交所交易进行贴现信息登记。另外,若贴现人办理的是纸质票据贴现,贴现后应该在票据上记载“已电子登记权属”字样,该票据不再以纸质形式进行背书转让、设立质押或者其他交易行为。而是以通过电子化形式完成以上交易行为。最后,贴现完成后,贴现人应当对纸质票据妥善保管。

  (二)票据挂失止付和公示催告交易管理

  承兑人或者承兑人开户行收到挂失止付通知或者公示催告等司法文书并确认相关票据未付款的,应该在当日依法暂停支付,并通过本行直连票交所的票据系统登记或者委托开户行完成票据登记相关信息。

  (三)票据背书交易管理

  已贴现票据背书通过电子形式办理。电子形式背书是指在票据市场基础设施以数据电文形式记载的背书,和纸质形式背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纸质票据电子形式背书后,由票据权利人通过票据市场基础设施通知保管人变更寄存人的方式完成交付。

  

 

  票据贴现前保证增信

  (四)票据保证增信交易管理

  持票人与银行A完成票据贴现后,银行A因经营资金短缺,打算将持有票据转贴现给银行B以获取短期融资,但是银行B对银行A信用并不认可,要求银行A对票据增信,银行A找到银行C对票据保证增信。票据增信后,同样也需要在上海票据完成票据保证增信的信息登记。增信后,银行B查询票据信息,确认增信信息已经完成,与银行办理A完成票据转贴现融资。在票据增信的过程中,贴现人可以按市场化原则选择商业银行对纸质票据进行保证增信。保证增信行对纸质票据进行保管并为贴现人的偿付责任进行先行偿付。

  (五)票据付款确认交易管理

  纸质票据贴现后,其保管人可以向承兑人发起付款确认。付款确认可以采用实物确认或者影像确认。实物确认是指票据保管人将票据实物送达承兑人或者承兑人开户行,由承兑人在对票据真实性和背书连续性审查的基础上对到期付款责任进行确认。影像确认是指票据保管人将票据影像信息发送至承兑人或者承兑人开户行,由承兑人在对承兑信息和背书连续性审查的基础上对到期付款责任进行确认。承兑人要求实物确认的,银行承兑汇票保管人应该将票据送达承兑人,实物确认后,纸质票据由其承兑人代票据权利人妥善保管。商业承兑汇票保管人应将票据通过承兑人开户行送达承兑人进行实物确认,实物确认后,纸质票据由商业承兑汇票开户行代票据权利人妥善保管。

  实物确认与影像确认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承兑人或者承兑人开户行进行付款确认后,除挂失止付、公示催告等合法抗辩情形外,应在持票人提示付款后付款。承兑人收到票据影像确认请求或者票据实物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或者委托其开户行做出同意或者拒绝到期付款的应答。拒绝到期付款的,应说明理由。

  票据托管

  票据托管是指上海票据交易所根据票据权利人委托对其持有票据的相关权益进行管理和维护的行为。

  市场参与者应当在上海票据交易所开立票据托管账户。开立票据托管账户时,应向票据交易所提出申请,并保证所提交的开户资料真实、准确、完整。票据托管账户采用实名制,不得出租、出借或者转让。一个市场参与者只能开立一个票据托管账户。具有法人资格的市场参与者应当以法人名义开立票据托管账户;经法人授权的分支机构应当以分支机构名义开立票据托管账户;非法人市场参与者应当以产品名义单独开立票据托管账户。

  贴现人应于票据交易前在票交所完成纸质票据登记工作,确保其提交的票据登记信息真实、有效,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票交所依据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相关信息为持票人完成电子票据登记。因票据的交易过户、非交易过户等原因引起票据托管账户余额变化的,票交所应为权利人办理票据变更登记。

  本期就为大家分享到这里,本期主要为大家分享了票据信息登记、电子化和票据托管相关内容。希望大家能够喜欢,感谢大家的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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