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做账12月2日,销售30套文件柜,选择分批发货,发票已全额开具。

  12月2日,销售30套文件柜给山东天星公司,单价2200元/套,总金额66000元,单位成本1300元/套,仓库于当日下午发出10套文件柜,剩余20套约定一周后发出,客户当日支付定金20000元,尾款待验货后结清,发票已全额开具。

  借:银行存款-建行 20000

  应收账款-山东天星公司 54580

  贷:主营业务收入-产品收入 66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580

  借:主营业务成本 39000

  贷:库存商品 39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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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该企业是小规模纳税人,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建行 20000

  应收账款-山东天星公司 54580

  贷:主营业务收入-产品收入 66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8580

  借:主营业务成本 39000

  贷:库存商品 39000

  备注:通常企业会按订单,通知仓库整批发送货物,但分批送货的可能性也很常见,如果遇见这种情形,该全部确认收入还是确认部分收入呢?有人说,看合同中是否有约定,有约定就按照合同约定条款分批来确认收入,这么说有道理,毕竟税法有这样规定。

  同时,新收入准则也有说明,企业应当在商品控制权发生转移时确认相关收入,那按照准则要求,该公司全额确认收入是不对的,上面会计分录更是错误的,因为剩余20套文件柜还没有生产完毕,得一周后才能出货哪,没发货何来商品控制权发生转移?

  可是像上面这种情形,会计真正在做账时不确认收入行吗?我认为是不可行的,因为销售方已经全额开具了发票,有开票的以开票为先,这时候还是先把会计准则放一边吧,先通过税务申报再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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