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册资本5年实缴,创业者如何应对?

  2024年7月1日施行的新《公司法》,要求公司注册资本5年内实缴,即:有限公司全体股东的认缴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公司注册资本从之前的认缴制变为5年内实缴,给公司创业者带来不小的出资压力,公司创业者该如何应对呢?本文虎妞律师团队从以下四个方面给大家一个参考:

  一、如何理解公司注册资本五年实缴

  二、股东未按时实缴,有何法律后果

  三、五年内实缴应对方式和操作流程

  四、需要注意的法律风险及相关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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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如何理解公司注册资本五年实缴

  1. “五年实缴制”的适用对象

  大家首先关注的便是“五年实缴制”适用对象,是否施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

  新《公司法》在第266条明文规定,实践中已经成立但尚未实缴注册资本的老公司也同样要遵守新规,要求在五年之内完成实缴。因此,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缴纳时间的限制,不仅适用于新《公司法》施行后新设立的公司,还包括新法施行以前成立的老公司。不过不用过于担心,新规也为这些老公司设置了一定的过渡期,可以逐步的调整出资期限。

  【法条链接】第二百六十六条本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本法施行前已登记设立的公司,出资期限超过本法规定的期限的,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应当逐步调整至本法规定的期限以内;对于出资期限、出资额明显异常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依法要求其及时调整。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 “五年实缴制”的起算时间

  五年实缴的起算时间是从各位的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也就是公司营业执照签发的那一天。新《公司法》将于2024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对于实施前已经成立的公司而言,可以从2024年7月1日起计算公司剩余的出资期限,如果超过五年的话,则需要作出一定的调整。

  3. “五年实缴制”的缴纳方式

  本次公司法的修订在坚持认缴制的基础上,进一步规定了认缴期限不得超过5年。对于必须一次性缴纳,还是可以分期缴纳的问题,公司法中未作出强制性规定。因此,各位创业者们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既可以一次性缴纳,也可以分批缴纳,只要在五年内缴齐即可。

  4. “五年实缴制”的配套条款

  针对第47条的五年实缴制条款,新《公司法》还同时出台了一系列配套规定,这些都会在后文中有所提及。具体包括第40条实缴资本公示规定、第52条股东失权制度、第54条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第88条未届期股权转让后的出资责任规定、第252条股东虚假出资和瑕疵出资的法律责任条款等,以保障限期认缴制度的有效实施。

  5. “五年实缴制”的相关制度

  2024年2月6日,市场监管总局配套出台了一个征求意见稿《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三条、第五条,将与新《公司法》同步施行。征求意见稿中明确为新法实行之前设立的公司设置了较为宽裕的过渡期,自2024年7月1日起至2027年6月30日止。

  各位创业者们可以从三年过渡期过后(也就是2027年7月1日)开始计算五年期限,如果此时公司剩余的出资期限超过5年的,那么你们需要在这三年过渡期内将剩余出资期限调整至5年内;而如果公司剩余的出资期限不足5年的,那就不需要进行调整了。这也就意味着,新法实施之前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最长可以享有8年的实缴期限,包括3年的过渡期加上5年的实缴期,公司只要在2032年6月30日前完成出资即可。

  还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调整后股东的出资期限需要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向社会进行公示。

  二、股东未按时实缴,有何后果

  新《公司法》进一步加强了股东的责任,其中很多条款规定了股东在5年内未完成实缴对应法律后果,需要各位创业者们重点关注。

  1. 股东将会丧失其股权

  新规设置了“股东失权制度”,与过去不同的是,如果股东没有在出资期限内缴纳应缴的出资,他将具有丧失这部分股权的风险。经过书面催缴和宽限期,股东仍然没有履行出资义务的,那么自失权通知发出的那一天起,该股东就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

  【法条链接】第五十二条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公司依照前条第一款规定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的,可以载明缴纳出资的宽限期;宽限期自公司发出催缴书之日起,不得少于六十日。宽限期届满,股东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

  2. 股东要对公司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股东未按期缴纳出资,可能需要对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除此之外,还可能面临被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万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条链接】第四十九条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对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五十二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虚假出资或者未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 股东需要提前履行出资义务

  公司法中新增加了一个重要的制度,即“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股东可能要提前出资,否则将会丧失自己的股权。简单来说,在公司负有到期的债务,而股东又没有将认缴的股权缴纳完毕的情况下,公司或债权人就有权要求股东提前将注册资本实缴到位,即使是股东的出资期限还未满5年。因此,在《新公司法》项下,规避了未完成实缴出资以逃避债务的可能,如果公司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股东便需要做好随时实缴到位的准备。

  【法条链接】第五十四条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4. 股东转让其未实缴的股权,也未必能彻底免责

  新公司法实施后,股东不能再通过股权转让方式来退避出资义务,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转让后,受让人承担出资义务,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法条链接】第八十八条 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股东转让股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存在上述情形的,由转让人承担责任。

  5. 公司信用可能由此受到影响

  注册资本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公司的实力和信用,新法中规定,公司应当将法律规定的公司登记事项,将出资情况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向社会公示,其中就包括股东的注册资本。在五年实缴制下,不免很多公司需要结合自身实际能力下调认缴的出资。下调注册资本不利于对外建立公信力,也不利于企业在交易、投资、融资时赢得其他投资者的信任,大家需要在减资时有所斟酌。

  【法条链接】第四十条公司应当按照规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下列事项:(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股权、股份变更信息……公司应当确保前款公示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三、5年内实缴应对方式和操作流程

  实践中,为应对新规的限期认缴规定,主要有以下五个解决办法,创业者可以结合自身企业的经营情况,权衡利弊,做好合法合理、及时妥当的应对。

  1. 逐步实缴出资

  对于已成立的、注册资本设定较为合理,而且股东具有出资能力的公司,那么本条款的修订于各位而言将不会产生巨大的影响,你们可以继续依照之前的出资战略、实际状况以及经营需求缴纳出资,只要注意在五年内缴足全部的注册资本就行。

  实缴的操作流程:(1)确保股东资金的来源合法;(2)公司各股东按照出资比例将资金转入公司账户,并在备注中注明为“投资款”;(3)公司财物部门中收到款项后,将这笔资金登记为“投资款实收资本”;(4)在工商局办理工商登记,并缴纳实缴资本的印花税;(5)确认资金归属公司所有,不再归股东所有。

  2. 股权变更转让

  股权转让不为一种便捷的选择,对于无法实缴的资本,如果有受让人愿意受让该股权,同时又具有相应的出资能力的,股东可以选择将认缴的股权转让。同时需要注意,对于受让人来说,新《公司法》对股权转让方的责任作出了更加严格的规定,要求接受让与股权的人需要缴纳未完成的出资。对于转让方来说,股权转让不完全等同于股东出资责任的转让,一方面,转让没有到期的股权,由受让人承担出资义务,转让人承担补充责任;另一方面,转让出资期限已经届满的股权,由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如果转让人不知道出资期限已届满,则转让人无法规避自身责任。

  股权对外转让的操作流程:(1)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认购权或未答复视为同意转让(如果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则以章程规定为准);(2)转让人与受让人达成共识,签署股权转让协议;(3)书面通知公司,变更股东名册;(4)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法条链接】第八十八条 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股东转让股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存在上述情形的,由转让人承担责任。

  3. 减少注册资本

  实践中,大量的企业纷纷采取了减资的方式来完成实缴。如果注册资本过高,已经超过了股东出资能力的,加上公司其他股东愿意配合,且公司债权人数量不多且金额不高的情况下,各位创业者可以优先考虑此种途径。

  同时,各位创业者在决定减资时还需要注意以下风险:当公司的净资产数大于当时投资成本,减资的时候要交20%的个人所得税;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时,工商管理可能要求全体股东对减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减资还需要公告所有债权人,债权人在一定期限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现在一般对注册资金是没有最低限额的要求,但基于新规设定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制度,要求完成了出资的调整须对外公示,因此大家在下调注册资本时有必要考虑到减资对公司信用的影响、对债权人的影响,再及时召开股东大会,修订公司章程,将公司认缴的注册资本减少到合理的资金范围内。

  此外,公司减资的程序相对比较复杂,必须要符合规定的法定程序,且办理公司减资周期较长,一般需要先公示45天。对此,新规设立了简易减资的程序,条件是老公司者过渡期内减资但不减少已经实缴的资本的,公司可以采取便捷、快速的程序完成减资。

  公司减资的操作流程:(1)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2)公司股东会做出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3)作出减资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登报公告;(4)实施减资方案;(5)修改公司章程;(6)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法条链接】第二百二十四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征求意见稿》第五条,公司法施行前设立的公司在过渡期内申请减少注册资本但不减少实缴出资,符合一定条件,公司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二十日。公示期内债权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公司凭申请书、承诺书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

  4. 用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新《公司法》增加了股权、债权作为股东的出资方式,使得实缴的方式更加多种多样,有能力出资到位的公司除了用货币出资外,也可以以非货币形式作价出资,为股东出资提供了方便和自由。各位创业者们需要注意的是,采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作价出资的,首先要找独立的专业资产评估机构依据公认的评估规则进行评估,并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再拿着相关机构的评估报告以及验资报告去工商部门办理实缴。

  非货币出资的操作流程:(1)申请递延纳税确定或者修改公司章程;(2)委托专业的资产评估机构对知识产权进行估价;(3)办理转移登记手续;(4)公示、登记、备案;(5)审核机关审查申请材料,颁发营业执照。

  【法条链接】第四十八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5. 注销公司

  对于实践中包括某些空壳公司、僵尸公司在内的,没有实际业务经营、没有能力完成实缴的公司,创业者们可以选择直接注销公司,在清偿完公司债务后,按出资比例返还股东出资。

  公司法中规定了简易注销制度,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的可以通过简易注销程序快速注销:(1)公司在存续期间未产生债务;(2)已清偿全部债务;(3)全体股东承诺。在简易注销程序下,公司须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注销信息,公告期满后无异议的,即可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能够有效为公司注销简化程序、提高效率。

  普通注销的操作流程:(1)公司董事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财产进行清算并公示;(2)分别办理工商注销及税务注销手续。

  【法条链接】第二百四十条公司在存续期间未产生债务,或者已清偿全部债务的,经全体股东承诺,可以按照规定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

  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二十日。公告期限届满后,未有异议的,公司可以在二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四、需要注意的法律风险及相关案例

  1. 垫资又撤资的法律风险

  案例:华隆金时公司、新疆华隆投资公司股东出资纠纷

  华隆金时公司向华隆投资公司转账3,774,100元,后经华隆金时公司全体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同意抽回3,774,100元出资,双方就是否构成抽逃出资产生争议。在该案中,虽然华隆金时公司股东同意华隆投资公司以减资方式抽回出资,但双方并未履行法定的减资程序,由此损害了公司和债权人利益,最终最高院再审认定华隆金时公司为抽逃出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新《公司法》出台后,不恰当的减资撤资行为必然会得到更严格监管。很多企业的股东在没有能力实缴出资时,会利用短期融资资金完成出资后再撤回资金,实务中这很可能被认定为抽逃出资,具有较大的法律风险。

  垫付出资为我国法律所允许,但抽逃出资则构成违法行为,通常的判断标准包括:(1)资金的转出是否经过法定程序;(2)资金的标准是否损害公司权益。一旦被认定为抽逃出资,股东不仅要返还抽逃的出资本息,处以行政罚款,构成抽逃出资罪的还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相关有责任的董监高也难以脱身,要和股东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此外,垫资又撤资,将会在公司账面上留下一笔长期未还的借款,被税务机关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等同分红要求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甚至可能会产生罚款和滞纳金。

  【法条链接】第五十三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违反前款规定的,股东应当返还抽逃的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二百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知识产权出资虚高的法律风险

  案例:唐山汇源煤炭地下气化有限公司与中醇油业有限公司、马喜超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一案

  马喜超以非专利技术作价46309万元人民币作为对中醇公司的出资,然而该非专利技术的价格评估中存在虚构事实的情形,马喜超没有提供入资的非专利技术获得的专业部门认可的证据材料,致使该评估结论的真实性存疑。最终法院判决马喜超依据不实的评估价格出资的行为,属于股东出资不实,马喜超应当对其出资不实的行为承担责任。

  实践中,有的股东想通过虚假评估,使得知识产权估值明显高于其实际价值,从而降低自身出资责任。其实这种方式无论是对公司还是对股东自身都是不利的。

  首先,知识产权估值过高,必然会导致注册资本虚高,相应的公司的运营资金紧缩、清偿能力降低,企业面临的风险也就变得更大。

  其次,对于股东而言,申报虚高的知识产权带来的出资不实,存在被要求补足出资的风险,甚至可能涉及虚假出资的刑事责任。试想若有一天公司负债了,债权人为了实现债权,便有权要求法院委托评估机构对出资的知识产权进行重新评估,结果发现评估实际金额远低于公司章程所定的注册资本金,那么股东就极有可能被认定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还是得向公司补足其差额。

  再次,评估过高的知识产权还存在一定的税务风险。知识产权作为无形资产,在出资后,不仅涉及企业所得税,还涉及股东个人20%的个人所得税,无疑将会增加个人的税务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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