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缴社保协议范本(详细版)-社保代缴协议

  甲 方:

  乙 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甲 方:

  身份证号: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乙 方:

  注册登记号: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甲方因个人原因挂靠乙方,由乙方代缴社保,代缴范围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

  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甲乙双方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缴费安排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决定: 由甲方向乙方支付社会保险费用, 乙方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 以乙方

  名义代甲方购买其在此期间的社会保险。

  第二条缴费范围

  乙方替甲方代缴社会保险包括: 基本养老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

  第三条缴费期限

  乙方替甲方代缴社会保险的期限: —年—月—日至—年—月—日,本合同约定期满, 双方可另行

  协商是否续约。

  第四条缴费标准

  乙方替甲方代缴社会保险,按照【】市 社保局统一标准中【最低】社保缴费基数【】元,甲方

  购买社会保险费用的金额为 __元/月,甲方同意并认可上述缴纳费用和标准。

  (一) 甲方应于 —年—月_日前向乙方一次性缴足,即人民币 —元,方式为现金缴纳或转账;

  (二) 甲方应于每个月乙方代缴前—天一次性缴纳当个周期的社保费用。

  第五条异议

  甲方对乙方缴纳款项有异议, 应在付款之日起下个月的第 —个工作日提岀,经核对后,多退少补,

  否则视为甲方确认扣款金额无误。

  第六条乙方声明

  乙方与甲方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劳动关系、 雇佣关系,甲方不得向乙方主张工资、社会劳动保险金

  等费用。乙方代缴社保费采用的社保基数是 —市社保局统一标准, 企业和个人的费用以及由此产

  生的费用由甲方个人全额承担。

  第七条费用

  乙方代缴社保期间, 发生和可能发生的所有费用, 甲方应当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乙方。 乙方没

  有义务垫付甲方社保费用, 在没有收到款项时有权终止为甲方代缴, 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甲方承诺放弃向乙方主张任何经济索赔的权利。乙方的账户信息如下:

  乙方:

  开户行:

  账户名称:

  账 号:

  第八条社保信息

  甲方向乙方支付费用后, 乙方提供相应收据给甲方。 乙方在一个会计年度与社保局获取职工社保

  信息后,向甲方提供该会计年度的社保信息。

  第九条保密

  (一) 在本协议签署过程中双方所知悉的对方全部资料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基本信息、经营情况、

  财务情况、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均应予以保密。

  (二) 信息拥有方同意,另一方仅有权在以下情况披露该等信息:

  1.该信息由于信息拥有方的原因而为公众所知;

  2.任何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程序或争议解决程序的要求;

  3.向一方下属机构或项目经办人员披露;

  4.获得信息拥有方同意后披露。

  (三) 在任何情形下,本条所规定的保密义务应持续有效。

  第十条合同责任

  (一)甲方应向乙方按时足额的支付保险费用; 甲方不能按时足额支付的, 迟延支付达到 —天的,

  乙方应通知甲方后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二) 若乙方按照本条第(一)款解除合同的,甲方已经支付的费用,乙方于 —日内返还甲方。

  (三) 在代缴社保期间,乙方因代缴事项受到处罚,由此产生的费用、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十一条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

  (一) 本协议的成立、效力、解释、履行、 签署、修订和终止以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 【】法律。

  (二) 因本协议引起或者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 双方应首先以协商方式解决。 协商应在一方

  向另一方送达关于协商的书面要求后立即开始; 如果十日内双方未能通过协商解除争议, 的则双

  方同意按照以下第【】种方式解决:

  1.因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

  2.因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

  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并可在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或其他有权机构强制 执行。除非仲裁裁决有不同规定, 败诉方应支付双方因仲裁所发生的一切法律费用, 包括但不限

  于律师费。

  (三) 诉讼或仲裁进行过程中,除双方有争议的部分外, 本协议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各方应继续

  履行。

  (四) 每一方同意使用本协议通知与送达条款送达与仲裁或强制执行仲裁裁决有关的传票、 通知

  或其他文件。本协议通知与送达条款中得任何规定均不应影响一方以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送达上

  述传票、通知或其他文件的权利。

  (五) 本协议全部或部分无效的,本条依然有效。

  第十二条通知与送达

  (一) 本协议的一方发给另一方的任何通知、 文件或申请均应以书面形式通过挂号邮寄、 特快专

  递、传真或专人送交的形式发出。挂号信件或特快专递的交寄日以邮戳为准。

  (二) 通知、文件或申请按照以下方式视为送达和生效:

  1.以挂号方式发岀的,发往内地地区的,发岀后第四日视为送达;发往港、澳、台及境外其

  他国家或地区的,发岀后第七日视为送达。

  2.以特快专递形式发出的,发往内地地区的,发出后第三日视为送达;发往港、澳、台及境 外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发岀后第六日视为送达。

  3.以传真方式发岀的,以发件方式发送后打印岀得发送确认单所示时间视为送达。

  4.如果以专人送交的方式,则在接收人工作人员签收或递岀人员将有关文件置留于接收人的 地址时,视为送达。

  (三) 根据本协议发岀的上述通知、文件或申请应送达下列地址和号码:

  甲 方: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

  传真号码:

  收件人:

  乙 方: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

  传真号码:

  收件人:

  如任何一方的地址有变更时,需在变更前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因迟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 由过错方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协议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盖章或有权签字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条其他

  (一) 协议完整性:本协议包括所有附件及对本协议及其任何附件的各项书面补充、 修订或变更。

  一俟生效,本协议对协议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并取代此前就本协议项下各项交易达成或形成的任

  何口头或书面的协议、备忘录或其他任何文件。

  (二) 可分割性:如果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在任何司法管辖区不合法、 无效或无法强制执行或成为

  不合法、无效或无法强制执行,其不应影响:

  1.本协议任何其他条款在该等司法管辖区的有效性或可执行性;或

  2.本协议的该等条款或任何其他条款在其它司法管辖区的有效性或可执行性。

  (三) 法律变化:如因适用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导致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失效、违法或无法执行, 双方将立即进行协商,对本协议的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和补充。

  (四) 协议修订:本协议未尽事宜,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需对本协议及其附件做任何修改

  或补充,须由双方以书面做岀方为有效。 修改或补充文件与本协议有不一致的, 以修改或补充文

  件为准。

  (五) 本协议签署前,乙方应向对方提供其授权本协议签署人代表其签署本协议的授权文件。

  (六) 本协议将保持其效力直至各方已完全履行协议项下的所有义务并且各方之间的所有付款和 索赔已结清。

  (七) 本协议一式【】份,双方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文本已于本协议首页列明之日由双方授权代表正式签署,以昭信守。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处)

  甲方:【】(盖章)

  ( 签字)

  乙方:【】

  ( 签字)

  有权签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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