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公司章程与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相互矛盾时,以哪一个为准?
一般认为,公司内部有普遍效力的文件有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这些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具有普遍约束力。
公司章程是公司宪法性的文件,是公司治理结构的总纲领,囊括公司的基本元素,规定公司的基本制度和组织框架,载明公司注册资本金、股东及投资情况,明确公司的主营业务等。公司章程是公司的法定文件,是公司设立时必须具备的文件,参加设立公司的发起人、原始股东应当同意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章程必须在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对社会公开宣示。
股东会(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可以修改公司章程,也可以行使董事会的职权,改变董事会决议的事项,股东(大)会也可以将自己的权力交由董事会行使。董事会是负责公司经营管理具体事项的执行权力机关。
股东(大)会、董事会,是以召开会议形成决议的方式行使对公司的控制和管理权力的,这些决议与公司章程存在一定的权力分配和制约。公司章程为公司常设的法定文件,解决公司的基本原则和制度问题,具有相对稳定的特点。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是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事务作出的决议,具有一事一议并决定的特点,有临时和不稳定的因素。
一般情况下,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应当符合公司章程,但在特殊情况下对个别事项的决议,也可以突破公司章程的规定。当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事项违反公司章程规定,但不具备无效和不成立因素时,股东可以行使撤销权,依据《公司法》22条的规定向法院提起撤销决议之诉。如果股东未提起撤销之诉,超过法定期限60日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是效力稳定的决议,可以长期存续。但是,如果决议事项属于《公司法》规定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载明并公示的事项,公司应当召集股东会(大)会,形成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并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在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