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表决权,易事特大股东放弃表决权 这种控制权让渡方式不靠谱

  每经特约评论员 熊锦秋

  笔者认为,以承诺长期放弃表决权方式让渡上市公司控制权,并不靠谱。

  按1月11日易事特披露的交易方案,广物集团接手广东恒锐持有的易事特17.94%股份,同时易事特第一大股东东方集团承诺在五年内不可撤销地放弃其持有的易事特31.77%股份对应表决权,东方集团还应支持广物集团在上市公司董事会中取得过半数席位,从而帮助广物集团实现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股东持股,除了股票是通过违法收买等特殊情形之外,股票拥有的权利自然而然包括表决权、提名董事权利等共益权,这些共益权是附着在股票上不可分割的内容,股东可以行使也可以不行使,但若谁承诺长期、无条件、不可撤销放弃行使这些权利,这能有多大可信度?

  此前案例表明,股东承诺放弃持股表决权或者承诺将持股表决权委托给他人行使,都不大靠谱。一旦利益没有协调到位,背弃承诺就可能发生,控制权争夺也可能由此引发并导致上市公司经营动荡。

  这种承诺,也与中小股东的利益有间接关联,深究起来,东方集团放弃表决权的承诺,其承诺对象或许也应包括广大中小股东。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规定,如果要变更、豁免承诺,变更、豁免承诺的方案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承诺人及其关联方应回避表决。也就是说,如果股东作出不行使表决权承诺,那么将来万一要变更承诺、恢复持股表决权,就要有难以在股东大会通过的心理准备;如果难以做到不行使表决权,就不要对此随意作出承诺,否则违背承诺,将可能招致证监部门的监管措施。

  实打实的持股,才是控制权的充分必要保障。大股东承诺放弃表决权以让渡上市公司控制权,承诺是否落实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对此笔者建议:

  首先,监管部门可强制规定股东不得作出长期放弃表决权的承诺。前述监管指引中第2条规定,“承诺相关方在作出承诺前应分析论证承诺事项的可实现性并公开披露相关内容,不得承诺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股东承诺一年以上、无条件、不可撤销地放弃行使表决权,这或属“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对此设限,可防止引发诸多纠纷和上市公司经营动荡。

  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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