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者要求缴纳社保的期限不应超过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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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家公司的老员工多年来一直要求公司为他申报社保,但一直没有成功。直到公司宣布破产,他的社保还没有解决。他应该如何缴纳社保?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为,劳动者要求缴纳社保的期限不应超过2年。合理吗?经审查,法院发现,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收暂行条例、社会保险审计办法都没有对清算企业的欠款设置起诉期。

  “我以为我可以在公司工作到退休,所以我放弃了多年来跳槽到其他单位工作的机会。”在北京一家公司工作的石新兴(笔名)说,当法院宣布公司破产时,他与公司谈判多年的社会保障费问题仍然没有得到解决。

  他向清算小组求助,清算小组让他等。,但从那之后就没有了下文。因此,他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了责令公司缴纳社会保障费的申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其申请中的相关事项超过法定投诉时效为由拒绝接受。无奈,师新星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社会保障机构受理投诉的期限限定为两年,减少了公民的合法权益。最近,最终判决撤销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不受理决定,并责令其重新行政行为,这给师新星的权利保护带来了新的希望。

  公司破产,员工要求缴纳社保

  石新星表示,他于2001年6月在公司工作,直到公司于2012年7月破产。在此期间,他多次要求公司为他申请社会保险,但公司没有申报,也没有给他社会保障补贴。

  法院于2012年7月16日作出判决,宣布该公司破产。此后,他多次向清算组报告,但没有结果。

  2020年1月20日,石新兴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费申请,要求公司破产管理人在2001年1月至2012年7月31日缴纳社会保险费。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为,师新星反映的事项已超过法定投诉时效,于2020年1月22日作出劳动保障监督投诉不受理决定。师新星不服决定,向上级机关申请复议,要求确认公司破产安置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行政行为违法,撤销其不受理决定。然而,复议的结果是维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决定。师新星向法院提起诉讼。

  追缴社保不适用时效限制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为,它不是一个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向征收机构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于石新星的要求是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投诉,对违法行为的调查和处罚受到两年法定时效的限制,其不予受理的决定依法有据。

  一审法院认为,《劳动保障监督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未发现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予查处。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之日起计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自行为结束之日起计算。“从这个角度来看,劳动监督的起诉时效为2年,如果违法行为持续且持续,则从行为结束之日起计算2年。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收暂行条例》的定义,社会保险费缴纳属于行政征收范畴,与行政处罚性质不同。追回社会保险费和违法行为的起诉和处罚是两个不同层次的问题。因此,《劳动保障监督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了劳动保障行政执法的时效性,追缴社会保险费不适用行政处罚有关起诉时效性的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全额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发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违法行为时,行政机关一方面可以依照《劳动保障监督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进行调查处罚,另一方面,有关部门仍可继续追缴社会保险费的历史欠款,法律法规并未限制追缴期。

  在这种情况下,石新兴的投诉是责令公司破产经理支付社会保障费。本请求显然属于追回社会保险费的问题,而不是要求有关部门查处违法行为,不适用劳动安全监督条例规定的劳动安全行政执法时效性。

  一审法院认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超过法定投诉时效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予以撤销。因此,判决撤销有关行政决定,并责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新申请行政行为。

  社会保障费征收不适用2年时效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拒绝接受一审判决,上诉称一审法院混合社会保险费征收、社会保障审计和劳动保障监督投诉处理,属于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为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权举报和投诉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

  同时,对未依法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履行追缴行政职责,查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属于两种不同的行政行为,不适用《劳动保障监督条例》规定的两年查处时效。

  经审查,《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收暂行条例》、《社会保险审计办法》未对企业欠款设定起诉期。由于社会保险费属于行政征收范畴,与行政处罚性质不同,追缴社会保险费不适用行政处罚相关起诉时效的规定。在本案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社会保障机构受理投诉的期限限定为2年,减少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不能作为不受理决定的依据。

  虽然税务机关是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但根据《社会保险审计办法》的有关规定,审查缴费单位申报的缴费基数,责令少缴费基数的缴费单位改正,属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职责范围。因此,石新兴的投诉属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责范围。鉴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上诉理由无法确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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