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大会职责,Vol.101-102 董事会可以决定哪些议题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吗?
你好,我是何鹿其。
欢迎和我一起,逐条学习《公司法》。
今天接着来看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相关规定,先来看第一百零一条,关于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和主持,原文是:
第一百零一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对比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步骤,股份公司股东大会的召集和主持程序,跟有限公司股东会的程序基本上是一致的,所以,关于基本的情况,可以回去复习一下第四十条的内容(点击查看)。
对于第一百零一条的特殊情况,我们重点解释两个地方:
01. 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股东资格
在有限责任公司,持有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在董事会和监事会不召集股东会的情况下,有权利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在股份有限公司,具有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资格的股东,持股比例依然是百分之十,但是附加了一个条件,需要持股时间在连续九十日以上。
要理解这一条规定的原因,还是得从股份公司的基本性制裁说起。
股份公司作为资合性公司,股东所拥有的股份是可以自由转让的,转让之前不必征得其他股东的同意,其他股东也没有优先买买权。
所以,如果某一个人存心要为难公司,他可以在收购其他股东的股份后,立即就提议召开股东大会,就可能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造成非常不好的影响。
所以,为了保证公司经营的持续性和稳定性,就需要股东在持股一定时间以上,并且比例达到一定程度之后,才有权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02. 关于不履行职务的判定
我们在之前学习第四十条的时候提过,董事会是第一个有权利和责任召集股东会的机构,但是如果董事会迟迟不做决定,什么时候下一个机构才可以去召集呢?
我们说最好在公司章程中对这个做出明确的规定。
股份公司与有限公司的情况有所不同,股份公司里面有一种相对特殊的公司是上市公司,由于上市公司的公特性,国家对于上市公司有更加严格和具体的规定。
按照《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董事会在收到提案后的10日内就要做出同意或不同意召集股东大会的决议,如果同意召开股东大会,需要在作出决议5日内发出会议通知。
如果董事会不同意召开股东大会,或者10内没有作出反馈,则由监事会来召集。
监事会需要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如果没有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则连续90日以上持有公司10%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那如果已经确定了要召开股东大会,会议的通知要怎么发呢?
我们接着来看第一百零二条,关于股份公司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临时提案和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会议的要求,原文是:
第一百零二条
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股东大会不得对前两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将股票交存于公司。
03. 会议通知
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是关于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相关规定。
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原则上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都要十五日之前通知,而且公司章程可以对通知的时间作出个性化的规定。
股份公司的规定有两点不同。
第一是关于通知时间,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的通知时间要求不一样,定期会议需要提前二十天通知各股东,而临时会议则只需要提前十五天通知。
第二是对于股份公司,《公司法》没有说公司章程可以对通知的时间作出另行规定,也就是说股份公司的公司章程不能作出与此条不同的规定。
对于无记名股票的股东,因为公司没有股东的相关信息,只能通知公告的形式来通知,为了通知能够顺利地传达到股东,需要在会议召开三十日前进行公告。
由于无记名股票的监管较难,实际上现在发行无记名股票的情况非常少,而且按照2021年12月发布的《公司法修订草案》,已经取消了无记名股票的类型。
另外,关于股份公司召开会议的时间,你可以记住四个数据:20,15,10,5.年度股东大会提前20天通知,临时股东大会,提前15天通知,年度董事会提前10天通知,临时董事会,提前5天通知。
04. 临时提案权
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说的是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提案权。
这里涉及三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谁拥有临时提案权。
《公司法》说的很明确,单独或合计持股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可以拥有临时提案权,这里对于股东的持股时间是没有要求的,只要在提案的时候,符合持股比例就可以。
第二个问题,临时提案的时间。
这个《公司法》也说了,需要在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对于年度会议,会议通知提前20天发出,也就是说股东从收到会议通知,到提出提案,有不到十天的时间。
对于临时会议,会议通知提前10天发出,留给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时间就相对比较短了。
第三个问题,董事会可以决定临时提案要不要上股东会审议吗?
05. 未列明事项决议效力
第三款说的是股东大会不能对未列明事项作出决议,股份公司的股东可能平常对于公司的了解并不深入,股东代表去参加股东大会之前,内部可能需要经过讨论和审批。
如果临时提出某个议案,股东就难以提前做好准备,可能就无法对议案作为表决。
那如果有一些股东就是在股东大会上临时提出了议案,而且还表决通过了,这个决议有效吗?
从类似案件的判决结果看,法院倾向于认为,这样的决议,应当认为是“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的规定”,属于是可撤销的股东大会决议。
06. 无记明股票出席股东大会的特别规定
第四款是关于持有无记名股票的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规定。
由于无记名股票可以随意转让,公司又没有持股人员的具体信息,为了避免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以及召开期间股票转让,对股东大会的表决产生影响,规定在股东大会召开期间,需要无记名股票的持有者将股票存于公司。
不过就像前面说的,这一条现实中的适用性已经很小了。你大概知道有这么个规定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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