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送的代金券消费要交税吗(赠送代金券如何确认收入)
赠送的代金券属于销售费用吗?
卖家赠送代金券是一种常见的商品促销方式,在会计处理上,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文件,消费后赠送代金券属于客户附有额外买买选择权的销售行为,卖家销售商品时,须将销售收入在销售商品和代金券中进行分摊,将代金券部分确认为合同负债,待实际履行义务时,再将合同负债确认为销售收入.
1、公司发出代金券,并没有动用现金,而是说之后可以冲抵现金,实际上是一种应付未付的折扣.记账:
借:销售费用
贷:其他应付款-代金券
2、客户下次购物,使用代金券
借:其他应付款-代金券
库存现金
贷:主营业务收入 (一般都是卖家搞活动,不牵涉增值税的)
如果到期尚未兑现的代金券,就是其他应付款-代金券的科目余额,冲回
借:其他应付款-代金券
贷:销售费用
3、这是比较规范的操作,但是这样的坏处在于,商场没有收到钱的代金券部分,也要计入收入,缴纳相关税费.在实务操作中,发出代金券根本就不做帐,收回抵减现金的时候,直接以抵减后的金额开票和计入收入,这是常见的方式.有的企业为了应付税务部门,会入账一小部分的代金券按1-2中的方式处理,大部分都按不入账的方式处理.
赠送现金券是否要缴纳增值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应视同销售货物.因此,商业企业采取销售赠购物券、积分赠商品、积分返现金券等方式进行促销,对于最终顾客以现金券、购物券等换取了商品及用积分换取了商品的,应作为视同销售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销售额应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进行确定,即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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