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标准)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时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规定:"二、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一)买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税依据是什么?
在《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规定: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对于"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是这样理解的:
1、纳税人的土地用于自用经营的,按照土地使用证上所载的面积作为计税面积;
2、纳税人没有土地使用证(或房产证),或者实际占用的土地比土地使用证上所载的面积大,则按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作为计税面积;
3、纳税人的土地用于出租的,按实际出租面积作为计税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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